上海律师关于诈骗罪的辩护代理角度理论、实务拆解,补充篇019
上海律师关于诈骗罪的辩护代理角度理论、实务拆解,补充篇019
当前关于诈骗罪的热议,实际上反映了诈骗罪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从形式上看,是诈骗罪在犯罪手段多样化、复杂化中逻辑结构的具体表现;更深层次的是法律理论和实践矛盾的产品。我国诈骗罪的逻辑结构主要有两种学说,无论是四要素还是五要素,处分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唯一的争议是“财产损失”是否需要独立出来。作为相应环节,认识错误、处分行为、取得财物,在诈骗目的的实现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处分行为的理论因对处分行为的认识而异。处分行为的客观要素涉及“财产转移”。处分行为的主观要件涉及财产转移是否需要处分意识,如果需要处分意识,依据处分意识的内容的不同,有两种理论,处分意识必要说和处分意识不要说。纪律处分必要理论的产生主要有法律秩序保护理论、自毁犯罪理论、因果关系表征理论、逻辑结构决定理论和犯罪区分理论等。诈骗罪作为结果犯,其在罪名的认定上,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一定的结果。至于欺骗的内容,只要行为人能够“骗取”财物,只需让他人陷入与财物损失有关的错误认识即可,其本身并没有太多的限制。从目的解释来看,诈骗罪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害人对财产占有转移的真实信息的正确认识,即保护对与财产损失直接相关的信息的正确认识。在具体情况下,大多数被害人在诈骗行为中交付的财产、以及行为人通过诈骗获得的财产、被害人财产损失金额相等。但三者明显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仍存在,司法实践也表现出通过认定被害人财产损失来确定犯罪数额的倾向。
在划分案件的刑、民界限时,财产损失因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财产损失作为最后的屏障,也是法律利益侵权的具体体现。如果受害者的整体财产价值没有减少损失,这意味着欺诈只会损害商业交易秩序、自由财产处置等。在认定刑事案件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大背景下,民法、商法等法律足以调整、解决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法律利益的侵害行为,行为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受害者的整体财产实质性减少是诈骗行为的基础,因此在解释犯罪的组成要素时,有必要强调财产损失因素的独立性和实质性,并客观地将获得和支出作为判断标准。通过以上分析,对实质性财产损失因素的判定,以整体财产作为诈骗的财产损失认定标准,为诈骗罪认定的立案标准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中国目前还是成文法国家,在司法实践发展过程中,仍然在不断地纳入判例法国家的各种制度。目前在中国,判例并不是官方的法律渊源,不过司法实践中,判例对于办案机关的工作还是具有一定意义的。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妥善准备判例供办案机关参考,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机关的工作效率,还可以使代理律师的观点更加丰富、更有说服力,增加案件的成功率、可能性,为最终最大化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供理论保障。
回归到本案,本案中的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很小,不幸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系初次犯罪,平时表现尚好等因素只是常规辩护策略。具体还要多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从证据、程序、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各方面结合具体案情寸土不让的争取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才能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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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周钰淇
20220616于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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